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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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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民事结合)
已合法化国家:
丹麦(1989)
挪威(1993)
瑞典(1994)
冰岛(1996)
荷兰(1998)
德国(2001)
芬兰(2001)
法国(2002)
葡萄牙(2002)
瑞士(2002)
比利时(2003)
加拿大(2005)
西班牙(2003)
英国(2005)
捷克(2006)
新西兰(2005)
南非(2006)
部分地区合法化的国家:
美国(1996)
阿根廷(2002)
巴西(2005)
墨西哥(2007)
澳大利亚(2005)
其他国家和地区:
台湾
中国大陆
参看
民事结合
家庭伴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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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或稱爲“同性戀婚姻”“同性別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關於不同于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請參看鏈接的相應部分。)

目录

[编辑] 一些定義

[编辑] 婚姻

同性戀權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義是:

一個獲得社會承認的、自願的、忠貞的、單配的、合法的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契約結合,由政府和/或社會通過給與特定的權利、待遇和責任表示認可。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遺產、撫育子女、收養子女以及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

簡言之,就是把原來婚姻的定義中一男一女抹掉,從而使同性婚姻變得可能。這個定義的支持者喜歡它,因爲它去掉了傳統觀念,以現代的重視尊重個體權利道德觀念決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會認同,任何的關係都可以認爲是“婚姻”。但現在世界上多數社會都認爲“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絕對不能除掉,而這些支持者則被視為嚴重地歪曲婚姻觀念。

婚姻可以分爲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認)和世俗婚姻、國家承認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組織認可)。在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時進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必須等到政府批發的文件,或者一個法定的儀式舉行后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資訊,請參看婚姻

從歷史上說,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義的。在不同的社會中可能有過一些類似婚姻的結合,但他們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義。

[编辑] 同性婚姻歷史

[编辑] 東方

請參看中國同性戀日本同性戀同性戀歷史

在東方,有關同性之間的情愛或欲望很早就有記錄。這種欲望形成一種同性結合,通常是男性之間,並通常隨年齡的不同而不同(關於古代女性同性關係的訊息則少得多這可能部分反映了這樣的一種觀念:描述婦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當的,或可能是因爲女性同性關係沒有受到男性同性间的關係的重視,甚至可能是因爲女性沒有獲得與男性一樣的平等地位,所以,当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内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愛的時候,女性則通常不能這樣)。


[编辑] 西方

[编辑] 當代同性戀婚姻

同性婚姻现在在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美国马萨诸塞州等等国家或地区是合法的。而且近年来,正式通过 同性婚姻法 的国家越来越多。

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以及有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选择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力(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宽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国家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anada)和圣公会部分教会,对同性婚姻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编辑] 中国大陆同性婚姻

中國性研究專家李銀河曾經兩次試圖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於收集不到足夠的簽名而失敗。2006年李銀河又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案。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据信,李银河教授的努力正在继续,仍然继续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法”提案。[1]

[编辑] 台湾同性婚姻

  • 2003年底,台湾政府表示將把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將使得台灣成爲亞洲第一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地區。但是迄今該項法案仍未獲得國會立法之通過。
  • 2006年10月初,由台湾立委萧美琴草拟及游说的「同性婚姻法」草案,获得立法院足额立委连署,跨过门槛正式提案,并在2006年10月17日排入立法院议程,计划于2006年10月20日完成一读。这是台湾同性婚姻立法进程的历史性事件。
  • 2006年10月20日,台湾「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遭到國民黨賴士葆等23位委員的阻擋,以致未能順利通過一讀並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繼續審議。故该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但是,蕭美琴委員辦公室表示會繼續積極推動该法案。

[编辑] 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

要求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运动已经带来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改变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没有法律认可的地区,很多同性恋情侣仍然选择结婚(通常叫做“承诺典礼”:commitment ceremonies)来庆祝以及确定他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然而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并不能处理类似于继承、财产权和社会保险等的内容。

[编辑] 同性婚姻大事记

  • 1989年10月1日:丹麦成为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允许同性伴侣进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立法承认同性婚姻)
  • 1996年夏威夷一法院推翻了州禁止同性婚姻,将婚姻限定与异性之间的州宪法条文。这一判决引发就这一问题的全国讨论。
  • 1996年:克林顿签署“婚姻保护法案”,联邦政府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授权各州可以拒绝认可其他州的同性结婚证书的合法性。共有38州颁布了相类似的州立法。
  •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民事結合”;佛蒙特成为美国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州。“民事結合”是由佛蒙特州创造出的新法律关系,自此后被广泛使用。
  • 2001年1月1日荷兰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传统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 2003年1月30日比利时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养孩子。
  • 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对“劳伦斯诉得克萨斯”(Lawrence et al. v. Texas)一案的判决,这个判决为同性伴侣争取法律权利(包括结婚)铺平了道路。
  • 11月18日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中判定:禁止同性结婚是违反马萨诸塞州宪法,并给立法机关180天的时间更改法律。
  • 2004年2月4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两种婚姻间的平等地位和表达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要么婚姻适用于同性间的结合,要么不认可各种婚姻形式,只承认所有伴侣间的“民事結合”。这个判决将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关法律,如果试图推翻法院判决的州宪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经过州立法机关和公投后才可能通过,即使通过了,也须到2006年才可执行。
  • 2月12日3月11日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新当选的市长加文·纽森和其他官员开始旧金山市发布「婚姻证书」。女同性恋激進分子Phyllis Lyon和Del Martin是第一对「结婚」的同性伴侣。这个事件是企圖与加州家庭運動(Campaign for California Families)这保護傳統团体进行的法律斗争。在加州最高法院3月11日要求旧金山暂停签发同性婚姻证书以作进一步决定前,共有4161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件。
  • 3月29日马萨诸塞州通过“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民事結合”的立法修正提議案,並將於2006年交由公民投票表決[2],此修正案內容僅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
  • 5月18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 12月9日紐西蘭國會多位本來反對議案的議員轉態支持,以過半數通過同性戀者及同居人士的民事結合可以享有與合法夫婦等同的法律地位。有關法律於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書各份報紙的讀者來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場“使紐西蘭變得如塔利班一樣”。
  •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議院第二次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參議院一週之前否決此法案的決議。通過後需要一些時日在政府檔案中記錄公佈。7月2日颁布,7月3日西班牙正式成為第三個全國性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


[编辑] 参看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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