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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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或稱爲“同性戀婚姻”或“同性別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關於不同于婚姻的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請參看鏈接的相應部分。)
[编辑] 一些定義[编辑] 婚姻
簡言之,就是把原來婚姻的定義中一男一女抹掉,從而使同性婚姻變得可能。這個定義的支持者喜歡它,因爲它去掉了傳統觀念,以現代的重視尊重個體權利道德觀念決定同性婚姻有效。如果社會認同,任何的關係都可以認爲是“婚姻”。但現在世界上多數社會都認爲“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絕對不能除掉,而這些支持者則被視為嚴重地歪曲婚姻觀念。 婚姻可以分爲宗教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認)和世俗婚姻、國家承認的合法婚姻(可能也可能不被宗教組織認可)。在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時進行的,而在其他一些國家,宗教婚姻必須等到政府批發的文件,或者一個法定的儀式舉行后才是合法的。更多的資訊,請參看婚姻。 從歷史上說,婚姻通常不是容易定義的。在不同的社會中可能有過一些類似婚姻的結合,但他們不一定符合今天婚姻的定義。 [编辑] 同性婚姻歷史[编辑] 東方在東方,有關同性之間的情愛或欲望很早就有記錄。這種欲望形成一種同性結合,通常是男性之間,並通常隨年齡的不同而不同(關於古代女性同性關係的訊息則少得多這可能部分反映了這樣的一種觀念:描述婦女是不必要的和不恰當的,或可能是因爲女性同性關係沒有受到男性同性间的關係的重視,甚至可能是因爲女性沒有獲得與男性一樣的平等地位,所以,当男性可以自由在婚内或婚外追求性渴望和情愛的時候,女性則通常不能這樣)。 [编辑] 西方[编辑] 當代同性戀婚姻同性婚姻现在在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等等国家或地区是合法的。而且近年来,正式通过 同性婚姻法 的国家越来越多。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以及有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选择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力(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宽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国家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联合教会(United Church of Canada)和圣公会部分教会,对同性婚姻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编辑] 中国大陆同性婚姻中國性研究專家李銀河曾經兩次試圖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於收集不到足夠的簽名而失敗。2006年李銀河又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案。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据信,李银河教授的努力正在继续,仍然继续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法”提案。[1] [编辑] 台湾同性婚姻
[编辑] 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要求法律认可同性恋婚姻的运动已经带来了一定的成效,虽然改变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没有法律认可的地区,很多同性恋情侣仍然选择结婚(通常叫做“承诺典礼”:commitment ceremonies)来庆祝以及确定他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然而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并不能处理类似于继承、财产权和社会保险等的内容。 [编辑] 同性婚姻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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